国家专项资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办理程序: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申请“两创”城市示范的省,由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国家五部委提出申请(各省只限推荐1个城市),并按照中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列入“两创”示范城市。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66651231、87800469、88636631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
办理程序:项目需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提交网上申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企业项目,需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项目单位。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
办理部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9631、86771521
国家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发中心,包括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国家先进的TFT、LCD和PDP面板和模块的生产线,支持平板显示关键材料,包括O/PLED、LED等显示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8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035
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503
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503
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开采企业按0.3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
办理程序: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所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6771568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
政策依据: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线打印项目申请书,由省科技厅等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至国家科技部。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等
咨询电话:0311-85891860
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向入社社员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开展产品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合作组织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政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办理程序:省级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将资金下达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由设区市或县级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56号),组织项目申报,确定补助对象,兑付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6771528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办理程序: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申请“两创”城市示范的省,由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国家五部委提出申请(各省只限推荐1个城市),并按照中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列入“两创”示范城市。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86771561、87800469、88636631
|